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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做好《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工作的通知

    信息來源: http://www.astrologersalma.com/  時間:2018-04-03 

    關于做好《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工作的通知

    溫住建發〔2018〕50號

    發布日期:2018-03-19 來源:市住建委  字號:[ ]


    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住建局、市政園林局、人力社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管理,預防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關于印發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溫政發〔2018〕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做好《管理辦法》執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

    (一)完善保證金制度,實行“一地繳納,全市通用”。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負責全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監督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實現全市保證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

    (二)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有關保證金制度和《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保證金的繳納、調整、清退等相關工作應在2018年5月1日前完成。樂清市、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18年4月1日前完成同人力社保部門的保證金管理職能移交工作。

    (三)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管理。建筑業企業自保證金繳納之日起連續3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指拖欠工資時間達到或者超過2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及以上工資或拖欠工資總額50萬元及以上)的可申請全額退還保證金。當建筑業企業存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四)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商業保險機制,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二、進一步明確范圍及主體

    (一)在溫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接業務的建筑業企業必須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包括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不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業企業。

    保證金應以企業為單位繳納,不得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

    (二)市住建委負責全市保證金的監督管理。溫州市建筑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受市住建委委托,負責全市保證金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做好本轄區保證金繳存和監督工作。

    三、具體做法

    (一)保證金的繳納管理

    1、建筑業企業可自主選擇在溫州地區設立固定經營場所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在銀行開設專用賬戶,采用現金繳納、辦理保函的形式申請繳納保證金;或者選擇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本市建筑業企業向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市外建筑業企業向市建管處申請辦理。

    開展保證金業務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必須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委托管理協議書》。建筑業企業在繳納保證金時,必須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簽訂《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委托監管協議書》。

    2、已在溫承接業務且尚未繳納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自《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及時到繳納地按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

    初次在溫承接業務的建筑業企業,在辦理合同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到繳納地按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

    3、繳納流程

    企業填報《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辦理申請表》(附件1)、《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承諾書》(附件2)各一份,并攜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到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辦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附件3)。

    (二)保證金的退還管理

    1、建筑業企業自保證金繳納之日起連續3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申請全額退還保證金,如期間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退還時間自欠薪行為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筑業企業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向市建管處就該企業在全市范圍內的欠薪情況提請核查。經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退還。

    2、退還流程

    企業填報《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附件4),并攜帶企業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到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辦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附件3)。

    (三)保證金的啟用管理

    1、當建筑業企業存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情形時,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向企業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啟用保證金。

    啟用流程:

    (1)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啟用申請報告》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申請的,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附件3);

    (2)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應急啟用表》(附件5)。

    (3)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要求,將保證金劃撥至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專戶”,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欠薪情況發放工資。

    2、當建筑業企業存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情形時,經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核實后,由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啟用保證金。

    啟用流程:

    (1)由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應急啟用表》(附件5)。

    (2)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要求,將保證金劃撥至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專戶”,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欠薪情況發放工資。

    (四)保證金的調整管理

    1、當建筑業企業存在《管理辦法》第十條情形時,建筑業企業應按要求調整保證金。

    調整流程:

    企業填報《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調整申請表》(附件6),并攜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到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辦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附件3)。

    2、當建筑業企業存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可啟動保證金調整程序,保證金退還時間自調整之日起重新計算。

    調整流程:

    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通過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向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要求,并提供《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調整意見表》(附件7)。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被調整企業開具《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責令調整通知書》(附件8),責令企業按照規定補足保證金。

    (五)實行保證金信息化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智慧建管”平臺,及時、準確的完善保證金數據。保證金數據通過市建管處網站向社會公開。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結保證金繳納、退還、調整手續后,或在企業需要調整保證金且未按規定補足時,需在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錄入“智慧建管”平臺或調整繳納狀態。

    建筑業企業保證金自繳納之日起連續3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全額退還的,保證金的設置狀態為“免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或未及時補足的設置狀態為“未繳”。

    在日常處置欠薪事件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關于規范溫州市建設領域處置農民工欠薪工作流程的通知》(溫住建發〔2016〕1號)處理欠薪事件。當企業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需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智慧建管”平臺;同時在2018年4月1日前將轄區內2015年起至今受理的符合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標準的案件錄入“智慧建管”平臺,并保持信息及時更新。

    四、與《管理辦法》不一致的已繳納的保證金清退事項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保證金繳納情況進行清理,同時與繳存銀行核對賬戶信息,將已繳納、清退的保證金以企業為單位登記造冊。

    (二)已繳納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保證金繳納時限的認定按照初次繳納的時間為準。

    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繳納的保證金準予退還:

    1、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已繳納的保證金;

    2、已繳納保證金并連續3年內未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三)退還流程

    1、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企業在本轄區是否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如未發生予以退還;如發生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企業必須在保證金繳納地按本《通知》的有關保證金的調整要求繳納后再行到原保證金繳納地進行退還。

    2、企業填報《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退還申請表》(附件4),并攜帶企業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對),到原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還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還手續同時出具《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證明》(附件9)。

    (四)保證金已清退企業的補繳、登記等事項

    已清退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如原保證金繳納時限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在20個工作日內,到繳納地按標準一次性補足。如屬免繳的行列,需提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退還手續時開具的《溫州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證明》到保證金繳納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五、嚴格落實保證金監督職責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度,確保保證金數據及時更新。對在轄區內承接業務的建筑業企業保證金繳納情況進行摸排,及時做好繳納、退還工作。同時將保證金繳納情況列入日常監管工作中,對于未繳納的企業責令限期繳納;對于拒不繳納的企業要責令停止作業。在啟用保證金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把關,確保保證金能有效的解決欠薪問題。

    (二)在溫承接業務的建筑業企業,應及時繳納保證金??偝邪髽I在進行專業分包或者勞務分包前,應要求分包企業出示保證金繳納證明。監理企業應對進場施工企業的保證金繳納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企業未繳納保證金的,監理企業應要求企業繳納保證金后再進場施工,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筑業企業未按《管理辦法》足額繳納(補足)保證金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根據《溫州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將其列為市場、質量、安全及勞動用工重點監管對象。

    六、其他事項

    (一)未按《管理辦法》繳納保證金的建筑業企業不得進場施工。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區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及辦事流程。

    (三)本《通知》由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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